郑州轻工业大学德育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落实德育首位的育人原则,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学生品德考评中引入学分制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和《郑州轻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育学分制的实施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实现高校德育目标的必要保证,是以学分的形式规范学生德育评价体系。融德育内容、德育手段和德育载体于一体,按照思想、政治、品德的分项内容及其标准对学生进行考评,全面了解和衡量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表现及其发展水平,并将学校德育考评的结果与奖惩政策挂钩。
第三条 德育学分的考评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一定方法和手段进行整体考核和综合评定,力求客观公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动态考评与静态考评相结合,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全面考评与重点考评相结合,阶段性考评与总结性考评相结合,教师考评与学生考评相结合。在考评过程中,要贯穿教育,注重实效,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学生自我评价、自我教育。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实施德育学分制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德育学分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委宣传部、党委学工部(处)、教务处、马克思主义学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组成。负责对全校德育学分制实施工作的指导,党委学工部(处)负责德育学分制具体的制度建设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落实各项措施和考核工作,成立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团委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学生会主要干部组成的德育学分实施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德育学分实施工作。
第七条 在学院德育学分实施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学生班团组织作为德育学分制实施和考核的基本单位,成立由学生干部及骨干组成的测评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方面第一手材料的搜集、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德育学分折算及测评方式
第八条 德育学分的测评参考《郑州轻工业大学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办法》内容进行,计算出学期考评成绩,并按规定和标准折算成德育学分:
(一)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分达60分以上者,折合2个德育学分;
(二)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分达70分以上者,折合4个德育学分;
(三)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分达80分以上者,折合5个德育学分;
(四)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分达90分以上者,折合6个德育学分。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主要包括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情况;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情况;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参加校园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等情况;参加公益劳动及志愿服务情况和日常行为表现等六个方面的内容,根据学生一学期内的各项行为表现及奖惩结果予以测评,计算出学期考评成绩。
第十条 学生每个学期所得的德育学分相加,即为该生的德育总学分。
第十一条 本科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间按要求修满学业总分,德育总学分应达到32分,准予毕业;专科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间按要求修满学业总分,德育总学分应达到24分,准予毕业;专升本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间按要求修满学业总分,德育总学分应达到16分,准予毕业。
第十二条 凡未获得规定的德育学分者,不准予毕业。
第十三条 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获得该学期的德育学分:
(一)违反《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或一学期内受到两次记过以下处分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第四章 德育学分的考评程序
第十四条 每学期末,由各学院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思想品德考评分数,折算出德育学分,与考评成绩一起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后3日内,对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复议,各学院应认真进行复核,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 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可向党委学工部(处)进行申诉,党委学工部(处)将对其考核情况和复议结果进行调查,并形成最终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 党委学工部(处)对各学院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学院将学生当学期德育学分情况记录到德育学分学籍卡中,在学生毕业前统一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各学院可制订本单位的德育学分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