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531号)精神,按照《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抓紧落实教育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豫教资〔2017〕17号)的要求,在原《郑州轻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认定,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完全无能力支付学习费用,且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其中脱贫(继续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风险未消除)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风险未消除)家庭学生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档。
第六条 家庭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档的参考条件: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
(二)家庭困难且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的;
(三)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四)家庭突发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无能力支付学费、生活费的;
(五)本人或父、母患重症,需长期治疗的;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
(八)城镇父母双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学生;
(九)因灾害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十)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为困难档。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一)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二)城镇父母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学生;
(三)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四)因灾害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原则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 认定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院学生辅导员、学生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各学院以年级(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须签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评议小组保密协议书》。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均应在本年级(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招生办公室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郑州轻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学院向本学院学生发送《郑州轻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郑州轻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郑州轻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并负责收集《郑州轻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郑州轻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郑州轻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按照《郑州轻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定指标积分表》进行量化评定,填写《郑州轻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汇总表》,确定本年级(专业、班级)分数排名及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优先考虑将脱贫(继续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风险未消除)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风险未消除)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十五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尤其是认定为特殊困难档的学生,各学院要逐一研究,研究结果做好过程性记录备查。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郑州轻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各学院要及时上报变更的学生信息,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更新学生相关信息,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各种资助手段协调运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
第十九条 学校在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相关资助对象评定工作时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
第二十条 各学院每学年要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